山东省卫生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
作者: 发布人:医院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2484 |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四条 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践教学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践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不允许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认定 第五条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当向省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非隶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3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的医院,并与其达成建设非隶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创建。 非隶属附属医院申请评估认定,由高等医学院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隶属附属医院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非隶属附属医院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医院创建非隶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3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五)《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工作测评表》 第八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隶属附属医院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之比应不低于1:1、不大于1.5:1。 在校本科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学生按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总数折半计算。 第九条 医院创建教学医院,须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由高等医学院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教学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二)《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临床教学工作测评表》 第十条 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资源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获准创建非隶属附属医院的医院及申请设置教学医院的医院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一条 非隶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隶属附属关系。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医院商定,合作协议报省临床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应当以接收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医学生临床教学为主,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毕业实习学生人数每个医学生分管病床不少于6张。 第十四条 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命名按照 “×××院校名称”+“附属”+“××医院”的规则命名。“医院”前面可冠以地名,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方能挂牌。 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可悬挂“××院校名称”+教学医院”或“××院校名称”+实践教学医院”牌匾。 第十五条 对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按相应标准对非隶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临床教学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开展创建省级示范临床教学基地活动。经各高等医学院校推荐、专家组评审,对达到《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优秀等次的,由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命名为省级示范临床教学基地。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师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建立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必须取得带教教师资格。高等医学院校从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高等医学院校对临床带教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方法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六章 临床教学基地与医学院校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临床见习临床带教教师与学生数之比应不大于1:10,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临床带教教师与学生数之比应不大于1:2。 第二十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提高执教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应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并在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
第七章 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第二十三条 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 毕业实习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提高毕业实习质量。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毕业实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